在核对色彩搭配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之中的功效前,大家先回忆一下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要求“外观设计,通常是指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设计或是其融合及其色彩搭配与外形、图案设计的融合所做出的颇具艺术美并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依据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包含外形、图案设计或或是其融合及其色彩搭配与外形、图案设计的融合,产品的色彩搭配不能单独构成外观设计,也就是说,单纯色彩搭配这种设计要素是没法构成外观设计的,其一定要依赖于外形和/或图案设计中,其功变成外观设计的构成原素时,其可能变成外观设计的构成部分,因而,在核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时候,色彩搭配这种设计要素理应要予以考虑,不难看出,色彩搭配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具备限制的功效的。即然色彩搭配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具备限制的功效的,那样在实际的侵权行为核对剖析时,又如何考虑到色彩搭配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之中影响力呢?
一类见解指出,权利人在申请办理时提出了要求保护色彩搭配,色彩搭配这种设计要素就相当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新型专利专利申请权之中“必要技术特征”,那在开展侵权行为核对剖析时,就能够推导地可用创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新式专利侵权判定之中“全面覆盖标准”,若被诉侵权行为设计并没选用外观设计专利之中色彩搭配,那就不达到“全面覆盖标准”,侵权行为就不成立。另一种见解则指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由照片或是相片所示的外形、图案设计和色彩搭配一同产生的外观设计总体核对。倘若选用第一类见解,别人就可以根据在外观设计专利上简单地更换不一样的色彩搭配,就能够轻易地避开专利侵权,因为单一化色彩搭配的简单更换,必定会产生总体视觉冲击的显著差异,
在事实认定中,就算权利人在申请办理环节中要求保护色彩搭配,在分辨被控侵权行为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是不是相同或是相近似时,仍是要遵循“总体观查,综合分辨”这种基本准则,只不过会使保护范围的重心点产生偏位,由外形和图案设计核对的保护范围偏位向由外形、图案设计和色彩搭配一同核对的保护范围。由此剖析得知,对于色彩搭配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直接关系,我们能得到如下的2个总结:若在申请办理时明确提出要求保护色彩搭配,色彩搭配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具备限制的功效,将色彩搭配作为设计要点要求保护,理应谨慎选择;就算要求保护色彩搭配,在开展侵权行为判定时,仍然不能突破“总体观查,综合分辨”这种基本准则。
由以上对于外观设计的定义剖析得知,色彩搭配是需要依赖于产品的外形和/或图案设计中,因而在考虑到是不是要求保护色彩搭配时,首先要剖析申请办理外观设计产品的外形和/或图案设计和现有设计相比是不是具备显著的视觉冲击差异,若具备,则无需考虑到要求保护色彩搭配,反之,则需考虑到要求保护色彩搭配,以达到受权标准。
与此同时,对于不一样种类的产品,色彩搭配这种设计要素对于产品的总体视觉冲击具备不一样的直接关系。正常情况下,对于立体化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外形对总体视觉冲击更具备直接关系,在开展相同相近似分辨时,应以外形为关键;但如果其外形属于惯常设计,则图案设计、色彩搭配对总体视觉冲击更具备直接关系。”、“对于平面图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图案设计、色彩搭配对总体视觉冲击更具备直接关系,在开展相同相近似分辨时,应以图案设计、色彩搭配为关键。”。
对于在什么情况下明确提出要求保护色彩搭配,我们能遵循如下的2个标准:、对于立体化产品而言,色彩搭配这种设计要素基本无需考虑到要求保护,只有在产品的外形和图案设计都属于惯常设计或是设计空间有限的情况下,才需考虑到要求保护色彩搭配、
对于平面图产品而言,因为其视觉冲击主要由图案设计和色彩搭配来决定,要关键考虑到色彩搭配这种设计要素,若单一化图案设计这种设计要素没法和现有设计开展区分,则需考虑到要求保护色彩搭配。但需要注意的是,产品上色彩搭配的明暗、深浅变化而产生图案设计的,理应视为图案设计设计要素,不应将其归入色彩搭配设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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